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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丰特纸(600235)
公告日期:2018-09-18 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关于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浙圣法字(2018)第10号致: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丰特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了于2018年9月17日下午在嘉兴市甪里街70号民丰特纸大楼会议室举行的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民丰特种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参加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发表意见。本所律师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与数据的真实性与准确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查阅,对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民丰特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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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木焱风:
涨股价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