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天化(000912)
从泸天化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以来,其破产重整的操作手法有几个环节显得匪夷所思,现在来重新整理一下,以揭露原控股大股东通过“以破产重整的名义,行逃废债之实”!1、通常来说,在债务重整阶段,管理人公开招募投资人,而投资人的招募范围肯定是所有具有实力的企业或个人,但是有一点,原来的控股股东显然是排除在这个投资人的招募范围之外的。从来都没有任何案例,原有控股大股东在破产重整阶段同时又作为重整投资人对的。于是乎,就有了破产重整分步实施的计划:第一步:在泸天化集团破产时,泸天化集团(原大股东)将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抵偿给银行,通过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用于抵债,泸天化集团也就净身出户,此后的身份就可以说完全脱离与上市公司的关系。第二步:管理人先不公布投资人,只是拟定一个虚拟的债务重整计划,这个计划中没有具体的重整投资人。同时,对债务清偿方案中,却明确了股权转增方案,银行等债权人可以选择按照8.89元/股的价格实施以股抵债(也就是债转股)。部分银行和债权人被迫只能选择债转股,因为选择现金受偿,受偿率更低。第三步:在法院批准破产重整方案后,管理人启动了招募投资人的公告。此时,泸天化集团作为不相关的第三方来参与投资人的招标,其身份自然符合要求。至于其究竟联合哪些企业来共同参与,则不得而知。乃至后续注入何种资产,也是无法确定。通过以上一系列眼花缭乱的操作,最终的结果大家都看到了,上市公司的债务基本上变成了银行
网友回复
淘金客168:
大家把各银行、银保监局和证监局都拉来过问一下集团杀回马枪的破事,或许集团会知难而退
火龙之神:
呵呵,维权也要抓住重点,那些个说要查银行有没有受贿,管理人合不合规,管理人费用1900万的去向之类的,完全就不在点子上,说这种话的,一看就是外行!
人家通过法院制定管理人实施破产重整,其合法性,合规性比任何人做的都要地道,你是完全找不出任何问题的!
火龙之神:
呵呵,维权也要抓住重点,那些个说要查银行有没有受贿,管理人合不合规,管理人费用1900万的去向之类的,乃至去询问集团公司资金来源的,完全就不在点子上,说这种话的,一看就是外行!人家通过法院重整,其合法性,合规性比任何人做的都要地道,你是找不出任何问题的!
天山派掌门77388:
我服!
淘金客168:
强烈支持!!
火龙之神:
虽然从法理上看,以上操作挑不出其任何毛病,但是这个破产案件,关键问题就在于在破产重整方案制定环节,能否将招募投资人分开来实施。
通常破产案件,管理人拿出来的重整计划草案,递交给债权人会议表决时,草案中已经明确了谁是新的投资人,投资人的重整方案及实施计划。而债权人也是基于对已经知道的投资人实力及注入何种资产,才会做出明确的判断,是否同意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这样一来,原控股股东就不可能钻这个空子来偷梁换柱。
而恰恰在天化这个破产案例中,法院、管理人,将破产重整计划与招募投资人割裂开来,给了原实际控制人时间差,来变换身份,高价抵债,低价竞买。
如开此恶劣先河,那么势必导致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或企业大股东,通过这样的方式来逃费债,来夺取中小股东的利益!
淘金客10:
完全认同楼主的观点
火龙之神:
建议:破产重整案件应设立保护条款,原控股股东退出后三年内不得参与投资人竞标。
或者原控股股东退出后重新参与投资人竞标的,其竞标价格不得低于抵债价或收盘价。
淡淡一片云云:
有谁还在泸州可以找下评标委员会沟通下,对泸天化集团拟投标重整投资人适格性、合理性进行质疑和担忧,现在关键一环就掌握在评标委员会手中。
评标委员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判:
1.投标人主体的适格性;
2.投标文件的规范性;
3.保证金的缴纳情况;
4.业绩承诺的补足能力;
5.投标人对泸天化股份投资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等庄割肉:
这才是好文章。
绿色丛中一点红:
天化股吧,人才济济!
陌上侠:
支持!
茶飘香888:
问题是现在这些建议来得及吗?如何维权?
自然醒7m9b17:
你这个帖子我必须给你点赞
失去地心引力:
好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