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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望谷(002161)
公告日期:2018-09-21 关于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C0171号致: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1.贵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2.贵公司于2018年9月5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深圳市远望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3.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非经本所律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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