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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盾股份)上市公司未经决策程序对外担保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2018年9月28日  21:32:12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46人次

网友提问:

金盾股份(30041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讨论稿)》第一条、第四条及第五条等规定,也反映了最高司法机关对该类案件的司法倾向意见,即上市公司未经决策程序对外担保对公司不具有法律效力。

网友回复

老猫吃鲜鱼:

抄底美都错了:

晋城人?

大红界:

你说的这个对该公司担保案件没有意义,若据此认定此担保案必胜,则纯属忽悠。

大红界: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文至此,相信很多人还会有疑问,是不是担保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公司就一点责任都不用承担了?答案显然是否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可知,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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