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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实战)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股民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辉隆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二审裁定书,

2018年10月8日  11:56:38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42人次

网友提问:

股市实战(gssz)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律师资格以及上海交大工学硕士学位的周爱文资深律师的团队,愿意为大家提供及时有益的信息和尽力的帮助。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简要情况:取消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的“前置条件”,是广大股民、新闻媒体以及专家学者一直关注和呼吁的事情。同时,这也确实能够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自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实行“有案必立”的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在无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下,针对股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会计师所赔偿规定》)提起的诉讼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赔偿案件,目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均作出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需要行政处罚前置条件的裁定,并指令中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生效裁定书。由于对于此类案件到底是否需要行政处罚等前置条件才能受理问题,一些律师以及众多股民也确实还存在疑惑,故有必要将此类案件予以公开并得到大家的关注。由于无意中在最高人民法院拥有的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2018年7月2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1日作出的(2016)皖民终412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披露。该案件中,股民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年报出具不实报告,于是在无行政处罚前置条件下,

网友回复

坚强的心6:

中兴通讯呢?你违规股民买单

专业看年报:

此类案件对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益,值得宣传及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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