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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佳(002239)
公告日期:2018-10-13致: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规定,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佳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陈瑞良、周宁出席奥特佳公司于2018年10月12日召开的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奥特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公告。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奥特佳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9月20日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18年9月22日通过《证券时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奥特佳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162号9楼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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