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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二审是终审,不得上诉

2018年10月15日  10:32:1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82人次

网友提问:

*ST信通(600289)

曲飞是法盲,整天误导小散,用上诉最高院为诱饵,骗小散进去接盘。我国实行的二审制度,二审是终审,除死刑外,立刻生效,不得上诉,最高院只有死刑复核权,认为有异议的,可以发回重申,民事案件和非死刑刑事案件,作为制度安排,最高院并不过问。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可以提出再审,但再审必须提出新的证据推翻原有证据,不提出新证据不可以再审。

网友回复

股友wwfXK3:

除了死刑案件,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天津高院的判决就可以理解为最高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地方检察机关不得抗诉。反过来,如果最高院也介入具体案件审判,那全国要多少案件要审?审的过来吗?所有案件都可以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院上诉,那岂不乱套?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唯一的途径是提供新的证据,要求原法院再审,不能上诉最高院,不符合法律程序

悟静空:

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https://baike.so.com/doc/6675319-6889175.html

悟静空:

发表于 2018-10-1410:04:30为什么采取“两审终审制”?司法界权威的解释是,“中国大陆幅员辽阔,许多地方交通不便,案件的审级过多,势必影响及时结案,既增加当事人的讼累,又使人民法院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实行两审终审制,其理由在于避免诉讼拖延,节省人力物力及财力,便利人民法院办案,便利公民诉讼。”前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1989年11月28日在马尼拉“亚太地区首席大法官会议”上的发言。这种观点基本上将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方便公民诉讼作为设立“两审终审制”的主要理由。 对于这一解释,中国法学界并不持有异议。如有的学者就认为,“大陆各省的地域广阔,从乡村到省会,路途遥远,若实行三审终审制,则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耗费司法机...

dfcf冲浪者:

600289即便这次被大股东害得退市,相信到三板股价也远远不止现在这个价,行业先锋地位依然不会变.....两金那么高的救市成本价都不慌,信通员工持股成本也15元以上,....买与卖那随便各自了!

中华草根股神:

股友91B7K1:

懂法的内行

飞飞飞789778:

东北股碰不得啊,特别是哈尔滨的,600289/600864/600701就是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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