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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浪奇(000523)
深交所申诉文(邮件已发)尊敬的深交所:本次发邮件为广州浪奇公司恶意收购大股东非优质资产一事,广州浪奇对贵所关注函的反馈函中不恰当处及收购交易不合理处,向贵所投诉。并感谢贵所连续两次发函关注中小股东利益,谢谢。主要事项有五项,如下:1、对相关方关系判定,试用法条错误。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轻工集团”)与广州国资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国发”)同受广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上市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0.1.4、第10.1.5条第(二)规定,判定两家直属与广州市国资委的企业不属于关联关系。认为:这属于适用法条错误,《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一条中“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只是说明不能全部将受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的关系全部定义为关联关系;《上市规则》10.1.4规定:“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 上述条款的基础是在《上市规则》10.1.1内容之上的,阐述的是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交易方之间的关系定位。广州国发并非交易方,使用本法条对广州国发与轻工集团是否为关联关进行判定,不适当。而《上市规则》10.1.3(五)规定“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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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EOcF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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