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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美(002340)
公告日期:2018-10-17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致: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君信律师事务所接受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林美”)的委 托,指派邓洁律师、何灿舒律师(下称“本律师”)出席格林美于2018年 10月16日召开的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及格林美《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 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律师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一)格林美董事会已于2018年9月29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格林 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一)本次股东大会由格林美董事会召集。(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2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90,072,052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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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股论金的春哥:
我还没投票呢……谁代表了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