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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4)已经有44人撤诉

2018年11月15日  10:53:3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1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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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马股份(600810)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44)已经有44人撤诉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初4110号原告:张翔,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法定代表人:郑晓广,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葵文源,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翔诉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张翔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张翔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翔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元,退回原告张翔。审判长  石红振审判员  邢彦堂审判员  马常有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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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smUsbU873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4111号 原告:黄昌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昌红诉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黄昌红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黄昌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昌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1973元,退回原告黄昌红。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洁

股友smUsbU8730: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民初4112号 原告:周小兰,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建设中路63号。 法定代表人:郑晓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源,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振安,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小兰诉被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周小兰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周小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小兰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退回原告周小兰。 审判长  石红振 审判员  邢彦堂 审判员  马常有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玉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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