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千山药机(300216)新规退市条件: 一.IPO造假 二.重组上市造假 三.年度报告造假 四.涉及五大
新规退市条件:一.IPO造假二.重组上市造假三.年度报告造假四.涉及五大安全领域(上市公司或个人利益严重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符合以上4条纳入重大违法等行为予以退市。
网友回复
幽城浪子:
千年老妖你哪里逃!是否符合新规退市条件?
下周一拭目以待!搬张凳子坐等看戏
幽城浪子:
《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以近期个别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为例,区分退市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不同处理。第一种情形是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第二种情形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公司为披露暂停上市风险提示公告),若不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停牌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如果依据新规公司股票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则不再重复设置三十个交易日的“逃跑期”,但仍有退市整理期的相关安排。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若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可恢复正常交易。而上交所为保障新规平稳实施,在新老规则衔接上作了比较具体的安排:二是关于年报造假重大违法新老划断的起算时点。考虑到重大违法退市制度系2014年11月证监会发布退市改革若干意见后才正式实施,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年报造假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而2014年及其以前年度的财务情况不再考虑。例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利润退市指标,在2018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8年连续四年亏损,则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又如,公司年报造假规避净资产退市指标,在2017年年报披露后,经行政处罚认定,追溯调整后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也将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三是关于在新规实施前已经完成重组上市的规则适用。如果重大违法的上市公司在新规实施前已经“脱胎换骨”,公司控制权、主营业务等均发生了变化,再予退市不尽合理。对此,《实施办法》施行前,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重大违法事项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次重组上市无关的,可以向本所申请不对其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后,重大违法上市公司再进行重组上市的,仍将严格按照新规实施强制退市。重组方应当做好尽职调查,避免因上市公司重组上市前的重大违法行为而被强制退市。四是关于重新上市制度的新旧适用安排。新规实施前,已因重大违法被本所决定股票终止上市的公司,在新规施行后36个月内申请重新上市的,仍适用原规则。7、针对年报造假规避退市的重大违法情形,《实施办法》中新老划断作出了2015年度为财务指标起算年度的安排。具体如何理解2015年作为起算点?深交所称,目前实施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是2014年11月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予以明确的,因此以2015年的年度报告作为年报造假规避退市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新老划断的起算点,即追溯后,自2015年起连续会计年度财务指标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才予以退市。具体来看,结合《股票上市规则》触及终止上市的情形,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存在规避终止上市情形的,例如,经追溯调整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连续为负,若2018年度出现净利润为负、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期末净资产为负、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情形之一的,则公司将被启动终止上市程序。8、对已通过重组“脱胎换骨”但以前年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的公司,是否应执行强制退市?深交所称,通过重组上市实现“脱胎换骨”的公司,生产经营和公司治理得到实质改善,如对其股票实施退市将浪费市场资源,也违背了执行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的立法初衷。因此,为使市场资源真正做到有效配置,《实施办法》作出如下安排:新规施行前,上市公司已经合法合规完成重组上市,且相关重大违法行为均发生在该次重组上市之前,也与该重组上市无关,且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可以申请不对其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决定》施行前,上市公司已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作出终止上市决定的,适用原规则;
《决定》施行后,上市公司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生效司法裁判认定存在违法行为的,无论其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上市公司因该违法行为的暂停上市、终止上市,均适用新规。
以近期个别披露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公司为例,区分退市程序所处的阶段进行不同处理。
第一种情形是已被作出暂停上市决定的,如不存在其他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情形,继续维持暂停上市状态,待人民法院对公司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后,依据新规判断是否构成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二种情形是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创业板公司为披露暂停上市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