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新光圆成(002147)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此举将有效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顽疾。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由此呼吁上市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注立法方向,彻底杜绝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纠正已发生的违规担保,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过去,由于违规担保发生时的隐蔽性、披露的滞后性以及过去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所带来的示范效应,使得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时有发生,屡禁不止。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中,一般债权人包括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而违规担保的形式,有的是未经任何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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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ofa:
http://www.csrc.gov.cn/shanxidong/xxfw/tzzsyd/201811/t20181128_347356.htm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陷阱时间:2018-11-28 来源: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具有较强隐蔽性,且信息披露滞后,以及有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等效应,导致这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典型案例】1.“新都退”案例。上市公司新都酒店因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并更名为“*ST新都”,此后又更名为“新都退”。违规担保成为该公司最终面临退市的导火索。2.“新光圆成”案例。上市公司新光圆成宣布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后,于2018年11月1日复牌,然后连续8个交易日持续跌停。公司股价大幅下跌除重组失败外,公司10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违规担保,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对外担保金额累计约为3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占用,结余总额为6.6亿元。违规担保案例中,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债权人则包括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原来针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违规担保已逐渐转向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担保主体也由上市公司变为其控股子公司,导致违规行为更便利、更隐蔽。此类案例信息披露“被动公开”时,危害往往已发生。债务人未能正常履约,经司法判决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将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主要账户或遭查封、冻结。意味着违规担保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且伤及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案说法】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防范对外担保风险,证监会于2003年、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特别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相关规则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细化。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上市公司出现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其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交易所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被担保人的名称、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董事会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信息。陕西证监局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陷阱。可重点关注两方面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一是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二是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投资者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
http://www.csrc.gov.cn/shanxidong/xxfw/tzzsyd/201811/t20181128_347356.htm
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陷阱
时间:2018-11-28 来源: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具有较强隐蔽性,且信息披露滞后,以及有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等效应,导致这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
musofa: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陷阱时间:2018-11-28 来源: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具有较强隐蔽性,且信息披露滞后,以及有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等效应,导致这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典型案例】1.“新都退”案例。上市公司新都酒店因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并更名为“*ST新都”,此后又更名为“新都退”。违规担保成为该公司最终面临退市的导火索。2.“新光圆成”案例。上市公司新光圆成宣布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后,于2018年11月1日复牌,然后连续8个交易日持续跌停。公司股价大幅下跌除重组失败外,公司10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违规担保,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对外担保金额累计约为3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占用,结余总额为6.6亿元。违规担保案例中,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债权人则包括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原来针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违规担保已逐渐转向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担保主体也由上市公司变为其控股子公司,导致违规行为更便利、更隐蔽。此类案例信息披露“被动公开”时,危害往往已发生。债务人未能正常履约,经司法判决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将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主要账户或遭查封、冻结。意味着违规担保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且伤及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案说法】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防范对外担保风险,证监会于2003年、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特别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相关规则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细化。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上市公司出现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其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交易所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被担保人的名称、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董事会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信息。陕西证监局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陷阱。可重点关注两方面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一是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二是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投资者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陷阱
时间:2018-11-28 来源: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具有较强隐蔽性,且信息披露滞后,以及有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等效应,导致这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典型案例】
1.“新都退”案例。上市公司新都酒店因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
线上风景:
顶一个,这对新光圆成是超级大利好!9.6亿是违规担保,应不用担责,这极大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
SG迷情9238:
http://www.csrc.gov.cn/shanxidong/xxfw/tzzsyd/201811/t20181128_347356.htm
去证监会网站上看,11月28日,昨天发的文,还提到了“新光圆成”的案例。
臭不可闻水平小散:
我去年买了个表!老子刚刚收盘集合竞价时5.57割肉就说违规担保无效?
臭不可闻水平小散:
操草泥马!老子收盘集合竞价5.57割肉就出超级利好!为什么11月28号的司法解释违规担保无效,公司不停牌公告???
马莲河畔牧羊人:
看不懂,是利好吗
沧海一粟333:
那是征求意见稿,又不是执行文件,没用的
再不涨停就出货:
前两天碧桂园债券到期也违约,不是照样没事,看着吧,这股很有可能重组
SG迷情9238:
违规担保,和控股股东挪用上市公司资金,都属于违法侵占公共公司的财物,是要追究法办的。
股友XTAy7R: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陷阱时间:2018-11-28 来源: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具有较强隐蔽性,且信息披露滞后,以及有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等效应,导致这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典型案例】1.“新都退”案例。上市公司新都酒店因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2015年5月21日起暂停上市,并更名为“*ST新都”,此后又更名为“新都退”。违规担保成为该公司最终面临退市的导火索。2.“新光圆成”案例。上市公司新光圆成宣布中止重大资产重组后,于2018年11月1日复牌,然后连续8个交易日持续跌停。公司股价大幅下跌除重组失败外,公司10月30日发布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批决策程序情况下违规担保,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公章,对外担保金额累计约为3亿元人民币;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占用,结余总额为6.6亿元。违规担保案例中,担保方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担保方大多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债权人则包括了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托公司、P2P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公司、商贸公司、自然人等各类主体。原来针对商业银行贷款的违规担保已逐渐转向了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借贷等,担保主体也由上市公司变为其控股子公司,导致违规行为更便利、更隐蔽。此类案例信息披露“被动公开”时,危害往往已发生。债务人未能正常履约,经司法判决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上市公司作为担保方将被要求履行担保责任,其优质资产、主要账户或遭查封、冻结。意味着违规担保不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而且伤及公众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以案说法】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审理为他人提供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文件基本明确,违规担保原则上对公司无效。《公司法》规定,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防范对外担保风险,证监会于2003年、2005年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规定特别担保事项必须由股东会审批,相关规则在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进一步细化。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10%的担保、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等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若上市公司出现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严重的,其股票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违规对外担保的解决进展情况。交易所对担保事项的信息披露内容也做出了详细规定,如上交所《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六号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被担保人基本情况(如被担保人的名称、最新的信用等级状况、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如担保的方式、类型、期限、金额等)、董事会意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等信息。陕西证监局提示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陷阱。可重点关注两方面对外担保信息披露,一是上市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二是上市公司是否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信息。应密切关注公司公告,投资者一旦发现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担保行为给其造成损失,应果断拿起法律武器,对相关责任主体、责任人提起索赔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防范远离上市公司违规担保陷阱
时间:2018-11-28 来源:
上市公司违规担保,是指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由于具有较强隐蔽性,且信息披露滞后,以及有司法判例确认违规担保有效等效应,导致这种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几成“顽疾”。违规担保主要包括:未经内部决策机构批准,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或其他有权人士直接指使相关人员在担保合同上加盖上市公司公章;决策机构层级不够,主要表现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仅由董事会决议通过。
【典型案例】
1.“新都退”案例。上市公司新都酒店因违规为关联方担保,导致公司2013年、2014年连续两个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