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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更是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

2018年12月14日  10:12:5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71人次

网友提问:

ST新光(002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更是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更是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各位咋理解啊?

网友回复

智者如来:

肯定无效担保

股友gyyUs9:

对的。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周婆娘家的律师为什么不发声,任凭她家筹码翻江倒海

懒猫09877890:

那咋股价还一泻千里啊?

醉卧松风:

她怎么能发声啊,人家勾伙着在算计尔等的筹码啊

股友gyyUs9:

债务困境没有真正落实,或者正在进行时。只好让子弹飞一会儿...看能否保证上市公司,不行就只好换公公了。后面怎么做散东们都知道的

懒猫09877890:

它就不怕处罚?索赔?

股友gyyUs9:

多的是坑由,筹码都可以延三年,这点公关都没有?船烂还有三千钉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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