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ST新光(00214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更是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更是明确指出,“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各位咋理解啊?
网友回复
智者如来:
肯定无效担保
股友gyyUs9:
对的。二年十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周婆娘家的律师为什么不发声,任凭她家筹码翻江倒海
懒猫09877890:
那咋股价还一泻千里啊?
醉卧松风:
她怎么能发声啊,人家勾伙着在算计尔等的筹码啊
股友gyyUs9:
债务困境没有真正落实,或者正在进行时。只好让子弹飞一会儿...看能否保证上市公司,不行就只好换公公了。后面怎么做散东们都知道的
懒猫09877890:
它就不怕处罚?索赔?
股友gyyUs9:
多的是坑由,筹码都可以延三年,这点公关都没有?船烂还有三千钉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