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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分红——除权——PE又降低了

2018年12月15日  23:41:5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70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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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钢松山(000717)分红——除权——PE又降低了

见证一下历史上最低P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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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R:

第一百六十三条(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三)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四)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确定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的最低比例: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上述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七)公司现金分红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实施现金分红后不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特殊情况是指:1.审计机构不能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公司当年产生的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为负数时。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一)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同时可采取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二)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三)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披露。
(五)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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