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全新好(000007)本人通过诺远投资昭阳增利9号私募基金近日逾期。实名举报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
本人通过诺远投资昭阳增利9号私募基金近日逾期。实名举报北京汉富融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税鲲华(10月更改为邓宇)、以及基金公司实控人韩学渊,因昭阳增利系列产品基金运作违反合同约定,向投资人提供虚假季度报告,望贵会对汉富认真调查,支持我的诉求。一、 违法违规事实(一) 基金运作违反合同约定1. 基金违约投资在过去三个月内长期停牌的股票德奥通航2016年12月19日,德奥通航公告停牌,于2017年11月3日复牌。在昭阳系列基金投资时,德奥通航处于长期停牌状态。所以德奥通航属于昭阳系列基金不得准入的标的。(二) 存在误导性陈述,向投资人提供虚假季度报告:1. 基金估值造假2018年7月13日的二季度投资管理报告显示,期末单位资产净值为1.079,较期初1.048上涨0.031,然后10月份即宣布逾期。数据真实性可疑。在公司产品大面积逾期的情况下,公司三季度报告没有任何的风险
网友回复
股友ZfjaGq:
1. 虚假宣传:
1.贵司所有产品募集书里产品结构是契约"资管计划"-股票质押,但实际结构是契约"有限合伙"-股票质押。
2.募集说明书以及基金合同写明,估值结果需要经托管人复核,再对投资人公布,然而事实是所有估值、季报都是管理人自己估值,从未向托管人发送审核(从托管方处得知)
3.在产品说明书里写到到平仓、预警风控,在实际操作中都没办理过劵商代理处置。(见证据第2页)
二.违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根据2018年收到的7月13日8,9号昭阳第二季度季报显示,投向标的运作正常,安全可控,没有任何一个票出现预警平仓线,实际情况是7月13日以前昭阳8,9号基金通过入伙中开金广农有限合伙所投的亿利资源6400万股已经在2018年3月28日本金逾期,并且没有做过强制执行公证和劵商代理处置。其中德奥通航950万股实际控制人已在于2017年11月10日司法冻结,本金利息逾期。还有中捷资源,中广天茂等,都被司法冻结,这些应该披露的信息都未在2018第一第二季度里披露,严重违法了《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其中中捷资源股东中捷环州已于2015年被玉环人民法院立为失信执行人员(见证据第3页)
三.涉嫌利益输送:在2017年8月11日北京中开金广农有限合伙,从东方证券处接了950万股梧桐翔宇股东下德奥通航股票质押三个月,在停盘期间接的,导致开盘后变ST,目前已大跌90%。季报披露:不接停盘票,不做ST票。所以又一次严重违规,根据昭阳合同第十二条私募基金的投资,投资策略股票质押投资策略:如有下列情况其中一种情况的,原则上不得准入,1.在过去三个月内长期停盘的票,4.公司存在潜在退市风险。德奥通航002260从2016年12月2日已经停盘8个月了。(见证据3)
四.现已查明,昭阳所有产品,都是资金池。昭阳8号入伙中开金广农和烟台汉富博万,2个有限合伙。昭阳9号入伙中开金广农有限合伙,等于所有资金都进入一个池,涉嫌用后面昭阳还前面的昭阳,所有底层都是一致,滚动发行,定价分离。包括瑞享5号和鸿盛1号,也是一起入伙烟台汉富博明有限合伙,也是资金池。销售前也从未告知。违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规定》不得开展资金池性质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我们今天述求是,根据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不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以及根据基金合同第九条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第七款:因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导致投资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得到赔偿。 我们所有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公布底层给投资者,
1. 虚假宣传:
1.贵司所有产品募集书里产品结构是契约"资管计划"-股票质押,但实际结构是契约"有限合伙"-股票质押。
2.募集说明书以及基金合同写明,估值结果需要经托管人复核,再对投资人公布,然而事实是所有估值、季报都是管理人自己估值,从未向托管人发送审核(从托管方处得知)
3.在产品说明书里写到到平仓、预警风控,在实际操作中都没办理过劵商代理处置。(见证据第2页)
二.违法《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根据2018年收到的7月13日8,9号昭阳第二季度季报显示,投向标的运作正常,安全可控,没有任何一个票出现预警平仓线,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