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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变电工)这部分反收购条款内容将被删除。

2019年4月26日  10:38:34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56人次

网友提问:

特变电工(600089)这部分反收购条款内容将被删除。

每年更换和改选的董事人数最多为董事会人数的 1/4 。公司应当和董事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公司与董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董事任期、董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责任以及公司因故提前解除合同的补偿等内容。当发生公司被收购接管的情形时,在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总裁)、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团队(指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支机构经营班子)及其他核心骨干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必须得到本人的认可,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前一年年薪总和一千倍以上的经济补偿。

网友回复

damin1:

1000倍?

寂寞的投资者:

一、《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二、《公司章程》原第二十四条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特变电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
52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现修改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三、《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五条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章程》原第二十三条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

寂寞的投资者:

五、删除《公司章程》原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时,除收购方以外的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百分之三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在该书面文件授权范
围内采取或董事会可以决议采取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
接到该书面文件或决议后应立即按该文件的要求并在其授权范围内或决议范围
内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董事会应在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后,立即按公司章
程规定以公告方式向股东作出说明和报告。

股友9PFRc4:

前几天发公告的时候注意到这点了,寂寞兄觉得想象的空间大吗

寂寞的投资者:

这显然是有有影响力的施压,不然公司是不会删除对自身的保护措施的。消除了一些限制条款,反正比原来更好。

三十多年:

是的

三十多年:

野蛮人摩拳擦掌准备中

豆腐干小瑕疵:

是为员工持股铺路吧,8%的员工持股+第一,二大股东,应该到30%了

豆腐干小瑕疵:

反正现金多,回购股份,拿来做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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