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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长生)按照太多和G8的观点,长春长生行政复议期已过,行政诉讼期也过去两三个月了,行政处

2019年6月16日  13:54:1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68人次

网友提问:

*ST长生(002680)按照太多和G8的观点,长春长生行政复议期已过,行政诉讼期也过去两三个月了,行政处

按照太多和G8的观点,长春长生行政复议期已过,行政诉讼期也过去两三个月了,行政处罚已板上钉钉,不可更改了,即如此,应该早就进入强行执行程序了,而且帳户已被冻结,企业已被彻底控制,难道是没找到买家?找不到买家可以拍买啊,怎么反而没动静了?

网友回复

了空32:

快刀斩乱麻,行政处罚出得快,反而执行力拖踏。

股友2KxxG8:

好啦!你不觉得你的表演该结束了吗?不知道的话去查查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期结束以后六个月内监管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退一步说,即便维持现状监管部门不执行,只要不撤销行政处罚,长生必退市,撤销行政处罚是终止退市的前提条件,这个交易所有明文。

了空32:

91亿罚款对企业而言,是天文数字,基数大,滞纳金也就根着水涨船高,变相成了91亿高利贷,企业就算能搞到钱交罚款,也交不起滞纳金,这也是一个天文数字,长生这要创造历史,创造奇迹了。

了空32:

滞纳金是钱,不是纸,天大的数量,这是要破纪录啊。拖到六个月,国家又一次大丰收。

股友2KxxG8:

即便是罚款滞纳金都缴啦!也没有恢复生产的可能

股友2KxxG8:

我就发现你们这帮人怎么就没有一点法律常识吗?滞纳金最多于本金同,也就是说滞纳金最多91亿

了空32:

结束鸟,还没进入整理期,我还等着归零,归零没票了,才算结束。

了空32:

91亿滞纳金,好多人都得眼红。华泽欠16亿,就被逼得退市了。

川尼普6号:

那两个就是维护投案货手法的,没办法沟通

股友2KxxG8:

我不维护任何人,我只打击脑残

了空32:

长生一天没完蛋,股民就有一天的相关利益关系,企可轻言结束。

股友2KxxG8:

好的,你继续

股友2KxxG8:

恨天地怨他人不检自己
买长生入康美又是谁逼
长生二傻

股友2KxxG8:

其实是明棋,只不过很多人自认为比他人高明,觉得能比别人先逃出来而已。

太多方圯:

图片评论

股友2KxxG8:

好啦!不给你扯淡啦!我得关注一下我的瑞能科技啦

了空32:

美女,又犯病了。咱老爱到网上复制资料。正不正确不知道啊,律师有的也爱吹牛逼,说瞎话的。而且,这明显征对的是刑事案件,不是行政处罚,难道我理解错了,还是你眼神不好,又复制错了?

了空32:

美女,行政处罚与行事处罚有没有区别?

太多方圯:

你真是法盲?什么都不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就是这样执行的。什么民事、刑事,这就法院强制执行!

老客471:

长生高管移交公安局快一年了,怎么没有下文了。

了空32:

案情复杂十没低头二烫手

股友2KxxG8:

没你说的那么复杂,要说案子复杂主要复杂在狂犬病疫苗注射以后要么没事要么死亡,死亡的认定比较复杂,毕竟注射后死亡很少有人,可以说几乎无人去医学鉴定死因,这个比较复杂,至于说没低头,这个不现实,也不可能,其低不低头无关紧要,只要证据确凿,零口供就可以判,案子只所以出现退回补充侦查,极有可能是是现有的证据无法顶格判决。

股友2KxxG8:

对于长春长生的执行,其实是比较麻烦的,不要看资本市场企业兼并几十亿几百亿的,这些都是属于定向增发资产置换,很少动用真金白银的,在疫苗行业大整顿的今天,有几家疫苗企业舍得拿出真金白银几十个亿去够买长春长生呢?疫苗行业看着是一个风光无限、利润高企的行业,其实是很封闭、饱和的行业。

了空32:

1.狂犬苗安全性,现据网上疫控部门资料,不良反应率万分之0.2,无严重不良反应。2.产品疗效,理论上(新药药效试验本人认为应是建立在效价这个指标上完成的)效价合格,便不能判疗效不合格,从2014至2018年,狂犬苗使用过程中与他厂生产产品无异常表现,仅从接种者而言,根本找不到你说的致残致亡证据,根据疑证从无原则,也无法以此定罪。3.抛开十来批过期原液不谈(此判决留给高来解释),此次狂犬苗出问题,明显不在原液生产阶段,而是出在在了原液生产完成后的配液阶段,这从判罚第一条可以看得出。所谓小罐改大罐,不是指原液的发酵生产(太多的贴引用了专家的说法,但此专家明显理解有误,即使长生发酵罐有小罐变大罐情况,但药监局也未把它作为问题提出),而是指配液罐由小罐改大罐,这样能增大配液量,能把两三批原液一起加入匀兑配液,可提高生产效率二倍以上。而此阶段,正是形成狂犬苗产品批号及生产日期及有效期的工序(原液批号不是最终药品批号,仅代表原液,类似于原料)。所以,后面为什么会有指责长生更改批号及效期的说法,既然是更改,要有了才会有改,只要配液时给出是合理合规的,就不存在更改一说。4.配液工艺的调整,至今未有任何资料证明其影响用药安全及疗效。配液工艺改变判劣药,劣药一定无疗效或疗效差,这样的逻辑也许符合老百姓的认知,但却不符合药品专业知识的认知规律,更不符合马克思说的实践检验真理理论,也不符合白猫黑猫捕鼠理论。5.如果长生不是被举报,而是自己主动上报配液工艺变化,并做几百例临床试捡,提供数据,很可能会得到相关部门的认可。也就不会闹到这一步了。6.药监局至今也无人直接说狂犬苗无效并提供数据,也说明了找不到疗效不合格的直接证据。7.要说长生杀人害命(十来批过期原液产品本人不发表看法),我一直认为,这就是一伪命题,至今过去快一年了,也没看到这方面的直接证据,很多非专业人士至今也不过是胡乱猜测而矣。猜测也能当真么?能当真还要公安人员干什么?

1.狂犬苗安全性,现据网上疫控部门资料,不良反应率万分之0.2,无严重不良反应。2.产品疗效,理论上(新药药效试验本人认为应是建立在效价这个指标上完成的)效价合格,便不能判疗效不合格,从2014至2018年,狂犬苗使用过程中与他厂生产产品无异常表现,仅从接种者而言,根本找不到你说的致残致亡证据,根据疑证从无原则,也无法以此定罪。3.抛开十来批过期原液不谈(此判决留给高来解释),此次狂犬苗出问题,明显不在原液生产阶段,而是出在在了原液生产完成后的配液阶段,这从判罚第一条可以看得出。所谓小罐改大罐,不是指原液的发酵生产(太多的贴引用了专家的说法,但此专家明显理解有误,即使长生发酵罐有小罐变大罐情况...

了空32:

这样大的劣药量,如果有证据证明更改工艺后的狂犬苗至人死亡,高及高管面临的将不再是无期徒刑,会以故意杀人或过失杀人判死刑的。郑就是前车之鉴。

了空32:

人命关天,不论接种者,还是高及高管,都要有真凭实据。不能胡说瞎猜。

股友2KxxG8:

狂犬病疫苗没有什么不良反应率,要么有效,要么死亡,没有挽救的余地,所以说这些纯属扯淡。你老生常谈的这套理论没有一点价值,你觉得决定了的事情再谈论有意义吗?我所说的不好办,按规定,劣药造成的所有伤亡厂家都应该负责,但是这样做会给现有的疫苗企业造成很大的震动,但是要检测死亡的原因现在来说是不可能的,要么已经火化,要么已经入土为安,谁让你打开棺椁检测呢?所以比较棘手

股友2KxxG8:

再告诉你一点,监管部门处罚没有更改工艺一项,不知道是谁告诉处罚长春长生更改工艺啦!

股友2KxxG8:

所以证据采集比较困难,狂犬病疫苗不是其他药品,这类病要么好要么死,不存在中间地带,人死要么火化,要么入土为安,谁让你打开棺椁检测呢?不检测很难确定到底是疫苗还是自身原因造成死亡,

股友2KxxG8:

交给你你也很难办,某人打过狂犬病疫苗去世啦!人或者火化啦或者是入土为安啦!压根就不存在死亡以后尸检,即便是没有火化土葬,谁让你打开棺椁去检查是疫苗的问题还是自身问题,你的说辞纯粹是站着说话不腰疼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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