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建行永远的失去了一位客户!
某山东籍同事回家结婚,从阿联酋往建行济南分行汇回9000美元。 10天后,他给我打电话说没收到,我建议他去分行营业部,结果被分行营业部告知:款在临时中继账户未入个人账户没,并某ZH姓女营业员说必须提供完税证明和工作合同方可入账结汇。 我们公司在阿经营二十年,回国工人逾万,工程师上百,谁汇款都没发生此类事件!真是遗憾啊!我想建行将用永远失去我同事这位客户。 今年二月外管局放宽结售汇限制,再说二十年都没这么烦。我在招行开的户,不但收款迅速,而且可以自助结汇。在看来建行需要加大培训力度!为什么在中行开户,人家直接就给汇款路径,而建行却都不给入账? 要是我,我不但要帮助客户及时入账,降低汇率波动,还会将建行的信用卡、房贷等业务营销给他。 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准备当建行的股东了。发发牢骚。也请大家说说看法。
卡友回复:
1万USD这么汇到私人户,是没问题的,偶常这么操作的.由香港转到内地,去银行以现汇价兑换,汇率高些.
卡友回复:
不懂外汇管理的规定,占个沙发。楼下继续。
卡友回复:
这位工作人员业务不熟,你可以告诉她,按外管的政策,年内五万以内无须提供任何证明,只须进行申报。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这位工作人员业务不熟,你可以告诉她,按外管的政策,年内五万以内无须提供任何证明,只须进行申报。
严重不熟悉业务.LZ可以投诉了.
卡友回复:
很遗憾~~~~~
卡友回复:
投诉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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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回复:
表示遗憾。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1万USD这么汇到私人户,是没问题的,偶常这么操作的.由香港转到内地,去银行以现汇价兑换,汇率高些.
白手起家是大老板啊,呵呵
卡友回复:
我要是不打算当建行股东我就不遗憾了!呵呵!今天还要早起,时差四个小时,我了同事,我了建行我豁出去了!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
白手起家是大老板啊,呵呵
小虾米一个。:lol::lol:
卡友回复:
不懂,关注后续报道。
卡友回复:
款项从境外汇入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原币入帐,不需要提供什么凭证。如果要结汇入账,5万美元之内无需凭证,超过5万美元要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汇入金额超过2000美元,要在5个工作日内,到收款银行填涉外收入申报单,说明来源,银行负责录入外管局的系统。
如果收款人限期内未申报,其在申报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又从境外收到款项时,必须先办理所有未申报涉外收入的补申报手续,并经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机构确认后,银行方可为其办理解付入账手续。(这是正常做法)
银行有的时候联系不到客户,也会随便用“侨汇”之类的名义向外管局申报一下。(这是不规范做法,但是很常见)
超过五万美元,银行会比较慎重,一般要与收款人取得联系,了解款项来源,确保申报正确。
跨境超过1万美元的交易,银行要做反洗钱大额交易上报;如果符合可疑交易特征,还要做反洗钱可疑交易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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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回复:
银行的做法有问题吗?
《境内居民外汇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者携入外汇,有及汇出或携出外汇,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和海关申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部分银行试行办理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4月28日)体现,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由人行会同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准,允许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行银行、中国银行有条件的境外分行试行办理境外个人外汇预结汇汇款业务,预结汇汇款是指境外分行行办理境外个人向境内的外汇汇款时,如汇款人要求以人民币交付收款人,境外分行先按照其总行制定的汇款日现汇买入价将所汇汇款折成人民币,告知汇款人所汇人民币金额,再将外汇汇往指定的境内收款行,境内收款行根据境外分行的付款指令,通知解付行对收款人直接解付人民币的特定汇款方式。
如果按照上述的规定,银行没有任何问题。建行也是从今年初开始严格执行的,记得春节在建行看过该通知,好像还有农行。
现在包括支票入个人账户也需要完税证明,道理是一样的。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现在包括支票入个人账户也需要完税证明,道理是一样的。
已经不需要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通知
银发 〔2007〕 154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满足公众日益增长的金融服务需求,进一步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支付结算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现就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个人银行账户服务
(一)简化个人活期储蓄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手续,扩展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功能。客户通过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办理第一笔转账支付业务时,在相关凭证上的签章即为确认将该账户转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个人合法收入款项可以转入个人活期储蓄账户。
(二)扩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跨行转账功能。个人可以选择任一银行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办理支付结算业务。银行不得通过与收、付款单位进行排他性合作,变相为客户指定开户银行。银行不得拒绝为客户办理跨行代收代付业务,并应创造条件实现社会公众和收付费单位在任一银行开立一个账户就能办理水、电、煤气、电话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和工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统筹等社会保障金的缴纳和发放。
(三)简化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的处理手续。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人民币时,付款单位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付款单位应对支付款项事由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四)严格执行个人汇兑业务的收费标准。个人客户依托其银行账户办理个人汇兑业务时,银行应按照《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制定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791号)、《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中的规定收取电子汇划费和手续费,不得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个人客户未开立个人银行账户,通过交存现金办理现金汇兑业务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电子汇划收费标准的通知》(银发〔2001〕385号)中的规定收取手续费。
二、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
(一)大力推广个人支票的使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的银行推广使用个人支票,通过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公民身份信息联网核查系统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为个人支票的使用和全国流通创造良好的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银行应主动为信用较好、支付结算服务需求量较大的个人客户提供支票服务,用于消费、投资、理财和主动缴纳水、电、煤气费、学费等费用。
(二)全面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根据统一的支付结算制度制定本辖区的银行本票实施细则,并组织辖区内的各银行推广实施。银行的各级营业网点要大力开办银行本票业务,主动引导个人客户使用银行本票办理结算,鼓励个人客户通过银行本票办理大额提现并跨行转存等业务。
(三)完善信用卡还款业务处理。银行应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转账方式还款,在同一家银行开户的,可通过信用卡与其同名借记卡或银行账户的绑定,实现自动还款;在不同银行开户的,发卡行可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主动向持卡人在其他银行开立的账户发起借记指令,付款行对借记指令和持卡人的付款授权审核无误后,应予受理。
三、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实现跨行资金转账、代理收付和通存通兑
(一)扩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应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大力组织推广各项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充分利用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清算平台的功能,实现银行营业网点的资源共享,方便客户就近选择银行网点办理业务。具备条件的省(区、市)应尽快制定小额支付系统跨行资金转账、集中代收付和通存通兑业务的推广方案和实施计划,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支付清算服务。
(二)优化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的处理。一是普通借记业务客户应与收、付款银行签定协议;二是定期贷记、定期借记业务可由银行根据付款授权协议完成工资、公用事业费用的自动拨付和缴纳;三是通过银行的系统设置实现存款人资金在不同银行间的自动转账和通存通兑。
四、完善电子支付服务功能,推动自助、居家服务发展
(一)提高自动柜员机取款交易上限。借记卡在自动柜员机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现行每卡每日累计5000元提高至2万元。各银行可在2万元的限度内综合考虑客户需要、服务能力和安全控制水平等因素,确定本行每卡单笔和每日累计提现金额。
(二)增加银行自助设备的布放。各银行要创造条件在营业网点、成熟社区、商业街区、医院、综合超市、商场、学校等金融服务需求较多的地方增布销售点终端、自动柜员机、自助存取款机、自助缴费机、存折补登折机、多媒体查询终端等自助设备,提高人均拥有自助设备的比例。
(三)拓展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等电子支付功能,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对于相关管理规定没有强制要求必须在柜台办理的支付业务,都应该在电子支付服务中设置相应的功能,扩展电子支付的业务种类,满足居家服务的支付结算需求。同时,银行应加强对电子支付的风险防范,提高电子支付的服务质量,实行优惠手续费率,通过吸引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提高业务离柜率,缓解网点柜面压力。
(四)对于通过电子支付等方式办理的离柜业务,办理时不能提供业务处理回单的,银行应与客户约定使用自助机具打印、短信、电话、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及时或定期发送业务办理信息,尽量减少通过柜台领取回单。
五、整合网点柜台资源,加强对柜员的培训,切实提高柜台业务办理效率
(一)合理配置网点柜台和工作人员,实行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制。银行应根据各网点办理公私业务量的占比情况,合理确定对公、对私柜台的设置,并根据网点业务办理高峰时点和高峰工作日,设置弹性柜台和弹性柜员。设立咨询台或配备大堂经理引导和帮助客户,减少客户排队等候时间。
(二)银行可以设置开放式柜台,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查询、挂失、凭证打印,以及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缴费和购买理财产品等业务。
六、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监督管理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管理,特别是对本通知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接受社会各界对银行支付结算服务质量的投诉,对违反本通知以及相关支付结算制度规定的银行,查实后要予以通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本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同时加强对支付结算业务的风险管理,严格按照反洗钱的有关制度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加强对自动柜员机等自助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细化业务处理流程,加强内部控制,防范支付风险。
七、做好宣传工作,培育良好的非现金支付环境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组织辖区内银行向社会公告各项改进个人支付结算服务的措施,利用多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非现金支付的便利,培育个人的非现金支付习惯;宣传目前能够提供的支付产品和服务及其使用要求,减少现金使用,提高账户使用效率;宣传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功能,引导客户与开户银行签订付款协议,充分发挥小额支付系统的社会效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在省(区、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外资银行。请各单位将执行情况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人民银行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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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八月初在建行入支票时,还是需要完税证明的,20%,不过是单位代扣的,我没有损失。
卡友回复:
建行大把客户,当然没必要珍惜
卡友回复:
提供相应的材料当然没错。但是不能任由业务员随意曲解。我们在阿联酋有长期工作签证,都贴在护照上了,这不是最好的证明。两国政府都证明了啊。
各国的财税制度不一致,给她个阿拉伯文的材料能起到什么作用?
我昨天在此致电建行,前台业务员谎称向上级(称支行国际业务部)请示,我要了电话再联系所谓的“支行国际业务部”,部门的同事说他们是“公司业务部”,只是经办一些对公国际业务。再次致电前台业务员,则开始自责说自己能力太差,实在是勉强任职,言语间要我被把事情闹到。我还是要求她解决问题,并告之她我星期一还会打电话的。
楼上的兄弟给了好多条规,我只知道其中一部分,而且我想其中一部分九十年代的条规已经更新了。我主要是想把事情弄清楚。看看到底是HY支行、JN分行、SD分行中哪一级出了问题。
但是我必须要指出的是,建行在上市以后同志们的服务意识和竞争意识明显增强。其间,我联系了其中两个部门不下四人,均和我耐心交谈,言语文明(我的言语也是慷慨激昂,稳妥文明),尽管措辞欠妥,但是已经比以前好多了。我想同样的事情发生在工行,早就对客户开骂了。
事情还没有结束,星期一继续报告进展。
卡友回复:
可以投诉了,业务这么不熟练
卡友回复:
中东和非洲是挣钱的地方,鉴定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