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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毅达)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问题:公司在2017年4月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5月

2019年7月28日  10:07:01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46人次

网友提问:

*ST毅达(600610)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问题:公司在2017年4月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5月

关于公司涉及重大诉讼问题:公司在2017年4月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5月发布的《毅达委托借款公告》,都明确的说明,本次借款由公司持有的福建上河公司51%的股权做股权质押担保,5月9日办理完成了出质登记。如借款逾期未还,彼岸大道有权直接变现福建上河51%股权以实现债权。也就是说,早在2017年4月和5月发布的公告中,已经明确对披露,如果毅达公司不能按期还借款,债权人彼岸大道有权直接变现福建上河51%股权以实现债款。既然公司持有的51%福建上河的股权仍在质押中,法院完全可以判决由彼岸大道直接变现福建上河51%股权抵债。但是,无论如何,信达证卷以及毅达公司现任高层,一定会认真核查2017年借用的1亿元用在了何处。

网友回复

黑色神话1股友:

法院只能判决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等,执行中可以运作用上河股权研究结案。不是事。法院不能判决直接用上河股权抵债,程序性问题。

股友牛股友:

对要查清楚。假如当初买上河建筑51%股权1亿元用的是毅达“自有”资金,那么再加上这1亿元贷款,就是追回资产2亿元。

zzm股友:

如果公司不愿意支付还款,法院最终仍要判决用被质押的51%上河股权抵债还债,法院可以判决对51%的股权实施司法处置。正如大申欠信达的借款不还一样,法院判决质押的大申持有的毅达股权强制拍卖来抵债还债。法院完全有权对质押的股权实施司法处置。

zzm股友:

老弟说的有一定道理。本人强调的意思是,依据借款协议,双方商定,如借款逾期未还,彼岸有权直接变现福建上河51%股权以实现债权。依据合同 ,公司去年5月就应还款,已经明显逾期和违约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该可以以实现债权依据双方合同条款的约定,判决彼岸直接变现上河51%股权。如果信达和毅达同意还款,则当别论。估计,信达和毅达现管理层不同意直接还款清债,不同意,一定有其理由。如果同意的话,在下边就协商解决了,也不会走司法程序。信达和毅达管理层的如此决定,一定有合理的考虑,否则,就一定会同意直接还款了事。另外,当时借款的理由是补充流动资金,18年也基本无经营,不知一亿借款都留到哪里去了!这可不是小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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