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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2016 年 12 月 7 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拟以自有资金新建年产 5000 吨锂离
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项目总投资 1.95 亿元。2016 年 12 月 24 日,经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批准了上述投资事项。2017 年 5 月 5 日,你
公司发布公告称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于2017年5月4日投入生产。
经查,截至目前,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仅 2041 万元,且自 2017 年 5 月投入生产
以来,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属于重大变化。你公司未对上述事项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业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予以改正,补充披露锂离子电池磷酸铁锂正极材料项目进展情况。
此外,我局还发现你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内部控制存在一定缺陷。你公司
应当对上述所有问题进行整改并在 2019 年 9 月 30 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
告,整改报告应当包括具体明确的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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