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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新光)请多关注新光集团的财产变价方案,就是债转股的价格问题

2019年11月6日  11:08:2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84人次
股友注册
发表于 ST新光(002147)
请多关注新光集团的财产变价方案,就是债转股的价格问题
这关系到重组能否成功债权人能否弃债转股的最关键因素,如果债转股价格合适再增加一个三年业绩兜底协议,重组也就成功了。
股友回答
股友新光
2019年11月6日
大概披露时间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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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额个
2019年11月6日
厦工股份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就对财产变价方案进行表决,新光控股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也一定对新光集团的财产变价方案进行了表决,否则373亿债权人怎么会全部弃债入股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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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股友ym
2019年11月6日
怎么不扯公益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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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额个
2019年11月6日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第四十三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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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额个
2019年11月6日
新光控股违规侵占上市公司14.54亿资金就是属于以下这一条款:《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所以说共益债他是必须要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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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灬呮
2019年11月6日
狗鸡巴托真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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