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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2014年11月5日,广东明珠发布《关于参与“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暨签订〈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4-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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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实施主体为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恩平市二建集团有限公司、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资30亿元成立的项目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城镇运营开发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依次为 92%、6.33%、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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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标的:兴宁市南部新城首期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是将在兴宁市南部新城总用地面积为 13481 亩的土地上(以下称“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土地”或“南部新城首期范围”)进行土地一级开发及部分公共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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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金额:人民币 75.40 亿元。
项目开发周期为自土地一级开发建设合同签订之日(2014年11月20日)起 5 年(“开发周期”),如项目公司未能在上述开发周期内完成该项目,可根据项目实际开发进度延长两年。如因非项目公司原因导致项目开发延缓,项目开发周期相应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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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利润分成:项目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将优先分配给兴宁市城投公司
(以下称“当年优先分配利润”),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以下述数额为限:
当年优先分配利润上限数额=当年及以前各年度兴宁市人民政府累计已向项 目公司支付的贷款利息专项资金、亏损弥补专项资金之和+当年及以前各年度兴 宁市人民政府累计已向公司和恩平二建公司支付的投资弥补专项资金总额—以 前各年度(不包括当年)兴宁市城投公司已获得优先分配的利润
项目公司当年可分配利润在扣除当年优先分配利润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按照项目公司各股东在项目公司的实际已缴出资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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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甲方主要的承诺或义务
1)、甲方承诺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可通过招拍挂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 不少于 6000 亩,该等土地全部为住宅或商业用地,不包括任何不能通过招拍挂 出让的土地。
2)、2015 年及其后每一单独年度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通过招拍挂出让的 住宅和商业用地不少于 1500 亩,直至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所有可供出让土地均 出让完毕,但甲方和项目公司就各年度土地出让面积另行书面协商一致的除外。
3)、甲方承诺,兴宁市内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外当年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 积之和不得超过南部新城首期范围内当年出让的住宅和商业用地面积之和的 30%。
4)、甲方应按照专项资金支付协议的约定根据乙方和丙方实际缴纳项目公司 注册资本的金额和时间,按照 7.36%的年利率,每月分别向乙方和丙方支付专项 资金(以下称“投资弥补专项资金”)。
5)、相关基金及税费中属于甲方本级收入的部分,甲方应在获得该相关基金及税费后 5 个工作日内以扶持资金的形式全额支付给项目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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