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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477:振静股份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3-20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股字A0079 号致: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单独持有贵公司8.84%股份的股东贺正刚于2020年3月5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
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0年2月28日、2020年3月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四川振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临时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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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解释,月初发布公告时一大堆唱多的,又吹几个板的,最后都被套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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