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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通股份)600330:天通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

2020年7月28日  8:28:22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9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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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天通股份(600330)
600330:天通股份: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

公告日期:2020-07-28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 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〇年七月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致: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通股份”)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天通股份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一、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天通股份已向本所律师承诺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料为真实、完整及有效,并无隐瞒、虚假和误导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限天通股份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被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天通股份实施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天通股份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释义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天通股份、公司 指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 指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股计划(草案)》 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本次员工持股计 指 天通股份本次拟实施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划《公司法》 指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并于 2018 年 10 月 26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试点指导意见》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证监会公告〔2014〕33 号《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信息披露工作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14 年 9 月 22 日发布的《上市指引》 公司员工持股计划信息披露工作指引》《公司章程》 指 《天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元 指 人民币元第二部分 正文一、天通股份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1、天通股份系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于1998年12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变更设立浙江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浙证委〔1998〕145 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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