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建材)600449:宁夏建材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7日 9:35:51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1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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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449:宁夏建材2020年第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07
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广场东路 219 号宁夏建材大厦 11 楼电话: (0951) 3905666 电子邮箱:lxylaws@126.com网址:www.xingyelawyers.com二〇二〇年八月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关于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XYFLYJS203 号致: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受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斐然、焦明钰出席公司于 2020 年 8 月6 日 15:00 时在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 219 号建材大厦 16 层公司会议室召开的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对公 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相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审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人员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等相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1、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0 年 7月 21 日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了《宁夏建材关于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 对本次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内容、会议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对象、 登记办法等予以了明确规定。
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广场东街219号宁夏建材大厦11层 电话:0951-3905666 第 1 页共 4 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召开通知已提前 15日以公告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内容及通知程序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召集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8 月 6 日 15:00 时在会议通知的地点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尹自波先生主持,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规定;本次会议网络投票在《会议通知》中通知的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6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会议的召开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227,542,294股,占股份总数的 47.59%,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416,188 股。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合计 7 人, 代表股份共计 227,958,4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672%。
除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外,公司现任董事、独立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人 员列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为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20 年7 月29日下午 15:00 时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出席本次会 议现场会议及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均有合法股东资格,出席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代理人也已取得委托股东合法有效的授权。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和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人员 的资格符合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与 会人员及参与网络投票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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