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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物流)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

2020年8月12日  9:47:44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9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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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新宁物流(300013)
新宁物流: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

公告日期:2020-08-12

证券代码:300013 证券简称:新宁物流 公告编号:2020-061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于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相关具体情况如下: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关于本次诉讼一审的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0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3)。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780号民事判决,按法定程序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民事判决情况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32735号《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7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780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10民初7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第三人珠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423466.1元;四、驳回被上诉人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受理费44760元,由新宁公司负担31332元,珠海冠宇公司负担13428元。
新宁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33371元(新宁公司已预交44759元),由新宁公司负担,余款本院予以退还。
欣旺达公司上诉部分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1元,由京东方公司负担,京东方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1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欣旺达公司已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7611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深圳新宁将支付给京东方现代(北京)显示技术有限公司3321420.87元,同时承担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人民币64703元。
针对本次诉讼,公司已于深圳新宁收到本次诉讼一审判决书时计提了预计负债。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深圳新宁火灾事故产生的影响计提的预计负债余额为人民币94,970,336.84元。
公司及深圳新宁因火灾事故引发的未决纠纷诉讼剩余6起,相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公司将根据深圳新宁火灾事故及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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