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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珠近期公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年8月18日  8:40:3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88人次
股友简讯
发表于 财富号评论(cfhpl)
*ST中珠近期公告:控股股东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近日,*ST中珠发布了关于控股股东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从中可以看到:公司控股股东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对珠海中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号)。

经查,湖北监管局发现公司作为中珠医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存在未按期履行承诺的情形。
2016年以来,中珠医疗向你公司及其关联方转让所持子公司股权,在上述股权转让前中珠医疗与相关子公司的资金往来,在股权转让后形成你公司及其关联方对中珠医疗欠款,初始本金为98,943.7万元。
截至2019年5月30日,由上述原因形成的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欠款剩余50,737.45万元尚未偿还。

2019年8月,经过中珠医疗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该还款计划变更为:于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2亿元,2020年6月30日前偿还剩余部分,若2019年年底前资产处置或资金回笼进展顺利,将提前清偿完毕。
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按照以上还款计划履行承诺。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根据该指引第六条的规定,现责令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予以改正,公司应在改正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向湖北监管局提交书面报告。

最后,*ST中珠在公告中表示:公司高度重视《决定书》所关注事项,将持续督促中珠集团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按照上述责令改正措施的要求,尽快解决相关欠款偿还事宜,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

除了上述事项,*ST中珠此前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件进展情况也备受市场关注。

*ST中珠于2019年7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 调查字2019046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

根据2019年6月18日公司收到湖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其中提到2018年1月以来,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向第二大股东的相关债务务提供银行存款质押担保,导致公司资金受限。
此外,公司向中珠集团支付现金收购了包括房产、股权在内的三项资产也缺乏规范的审议程序。
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宋联民律师提示,一旦认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4月26日收盘时持有,并在2019年4月27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符合条件可通过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网站宋联民律师(www.iilaws.com)。
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最终获赔情况根据法院判决为准。

根据我国证券诉讼法律法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且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亏损的投资者可以向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索赔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
以上可索赔范围为暂定标准,律师根据证监会认定的具体违规事实,可能会对索赔条件作进一步调整。

相关证券:*ST中珠(600568)

(来源:投资简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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