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化股份)600160:巨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020年8月21日 10:28:17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8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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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60:巨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1
股票简称:巨化股份 股票代码:600160 公告编号:临 2020-40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依据财政部颁布和修订的会计准则要求,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为了规范相关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规定,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2、变更日期以财政部发布的新收入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3、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及其相关规定,以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变更后,公司执行财政部2017年发布的新收入准则。
本次执行的新收入准则主要内容如下:(1)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新收入准则要求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某一时段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新收入准则打破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3)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与同一客户(或该客户的关联方)同时订立或在相近时间内先后订立的两份或多份合同,且满足“一揽子交易”等条件时,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4)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在履行时分别确认收入新收入准则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5)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新收入准则对区分总额和净额确认收入、附有质量保证条款的销售、附有客户额外购买选择权的销售、向客户授予知识产权许可、售后回购、无需退还的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或事项)给出了明确的指引,有助于更好的指导实务操作,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不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独立董事意见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后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
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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