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宜化)ST宜化: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义
2020年9月8日 10:02:22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2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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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宜化: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9-08
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关于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要约收购义务的法律意见致: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资本”、“收购人”)委托,就高新资本认购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宜化”或“上市公司”)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非公开发行”或“本次认购”)涉及的免于要约收购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对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1、本所已得到高新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化集团”)、湖北宜化的保证,即高新资本、宜化集团、湖北宜化向本所律师提供和披露的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无任何隐瞒、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有关副本文件与正本文件相一致,有关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所有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字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的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发生的事实一致。
2、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高新资本、宜化集团、湖北宜化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书面声明或承诺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本次认购有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仅供本次认购免于提交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
本所现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主体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豁免要约收购申请人为收购人高新资本及其一致行动人宜化集团。
(一)收购人高新资本的基本情况根据高新资本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高新资本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宜昌高新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 55 号法定代表人 肖宇宁注册资本 2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MA48HB7K2M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期限 2016 年 12 月 2 日至 2066 年 12 月 1 日股东名称 宜昌高新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投资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及相关咨询;经营范围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以上经营范围按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核定内容经营,未取得相关有效许可或批准文件的,不得经营)(二)收购人一致行动人宜化集团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高新资本和宜化集团同受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宜昌市国资委”)控制,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高新资本和宜化集团构成一致行动人。
根据宜化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宜化基本情况如下:公司名称 湖北宜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宜昌市沿江大道 52 号法定代表人 王大真注册资本 100,000 万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5001791227953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经营期限 1995 年 4 月 16 日至无固定期限股东名称 宜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矿产品(不含限制、禁止经营的项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爆炸化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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