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双环)ST双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0年9月8日 9:26:08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30人次
问
ST双环: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9-08
湖 北 正 信 律 师 事 务 所关 于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鄂正律公字(2020)037 号办公地址:武汉市建设大道 518 号招银大厦 10 楼电话:027-85772657 85791895 传真:027-85780620电子邮箱:zxlaw@126.com 邮政编码: 430022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 律 意 见 书鄂正律公字(2020)037 号致: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引 言湖北正信律师事务所(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双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双环科技”)董事会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双环科技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简称“《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条例、规则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暨本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和规定,对双环科技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予以了查验和验证。
同时,本所暨本律师还查阅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予以询问并进行了必要的专题讨论。
在前述验证、讨论过程中,本所暨本律师得到双环科技如下承诺及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暨本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暨本律师依赖双环科技及有关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暨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仅就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暨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双环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所暨本律师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暨本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规则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双环科技根据 2020 年 8月 20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的董事会决议,于 2020 年 8 月 21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为 2020 年 9 月 7 日下午 14:4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为湖北省应城市东马坊公司办公大楼三楼一号会议室。
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0年9月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为2020年 8 月 31 日。
经本所暨本律师核查,双环科技的上述通知、公告均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审议事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以及投资者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现场会议参加办法等事项。
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已超过十五日,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上述通知事项符合《公司法》、《规则》及《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2、本次……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评论专区
*选填
本站有缓存,一般1小时内能看到您的评论
相关文章:
168炒股学习网
一家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的网站!
我们相信客户至上,并真诚为您服务!祝您投资愉快!
商务合作微信QQ:765565686,联系人:陈经理
版权所有:168chaogu.com,粤ICP备14098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