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纬锂能)亿纬锂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2020年9月9日 10:19:4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54人次
问
亿纬锂能: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2020-09-09
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保证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第六条 除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储于其他银行账户;公司亦不得将生产经营资金、银行借款等其他资金存储于专户。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办理。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投项目、存放金额;(三) 公司一次或累计12个月内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八) 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者募集说明书的承诺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评论专区
*选填
本站有缓存,一般1小时内能看到您的评论
相关文章:
168炒股学习网
一家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的网站!
我们相信客户至上,并真诚为您服务!祝您投资愉快!
商务合作微信QQ:765565686,联系人:陈经理
版权所有:168chaogu.com,粤ICP备14098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