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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宝生物)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09/08)

2020年9月9日  9:11:0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03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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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东宝生物(300239)
3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09/08)

公告日期:2020-09-08

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Tel 0471-6925729Fax 0471-6927018www.jingshilawyer.com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 83 号 8 层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补充法律意见书致: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世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申请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了《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经世律师事务所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
2020 年 7 月 27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申请发出了《关于包头东宝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20074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为此,本所根据交易所问询及原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下简称“补充事项期间”) 发生或变化的重大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原法律意见书和原律师工作报告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涉事实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发行人作出了查询和询问,并与保荐人及发行人进行了讨论,并取得了相关的证明及文件。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本所原法律意见书、原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承诺,本所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涉及的有关事宜进行了核查与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第一节 深交所《问询函》回复问题 1、发行人主营业务为明胶和胶原蛋白及其延伸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主要产品为明胶及胶原蛋白。
本次发行募投项目包括胶原蛋白肽营养补充剂制品建设项目、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或披露:(1)说明本次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开拓新业务或转变经营模式的情况,结合在手订单等情况、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2)披露各募投项目是否取得了实施所需的全部资质或许可,相关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3)披露募投项目预计效益的具体测算过程、测算依据,并结合前次募投项目实施效果说明效益预测的谨慎性及合理性;(4)披露本次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及资金支出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是否包含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日前已投入资金。
回复:一、说明本次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开拓新业务或转变经营模式的情况,结合在手订单等情况、市场拓展能力等,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并充分披露相关风险(一)本次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主营业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开拓新业务或转变经营模式的情况1、本次实施“生态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是充分利用公司生产过程中的废料进行的产业链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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