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展)信息发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2020年9月9日 11:03:3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5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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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展: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9-08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电话:(+86)(21)5234 1668 传真:(+86)(21)5234 1670电子信箱: grandallsh@grandall.com.cn网址:http://www.grandall.com.cn二〇二〇年九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致: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叶慧敏律师、李婧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法律问题出具《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信联信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式和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公司控股股东上海中信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 年 8 月 26 日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本次股东大会一并审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补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增加审议事项等内容。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0 年 9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 879 号 11 号楼四楼会议室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0 年 9 月 8 日上午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5 日前公告了会议通知,在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公告了会议补充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及补充通知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其他人员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84,270,2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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