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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瑞股份)晶瑞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20年9月9日  9:02:4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97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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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晶瑞股份(300655)
晶瑞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告日期:2020-09-09

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晶瑞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地核查,现就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关于开展资产池业务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开展资产池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票据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收益,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资产池业务,即期质押票据等余额不超过 2 亿元人民币,业务期限内,该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董事会向我们提供的个人履历及相关资料,经审阅,我们认为:1、本次董事会对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公司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发现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和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3、经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素养等情况,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副总经理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所需职业道德、专业知识、管理能力及决策、协调能力,能够胜任任职岗位的职责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聘任吴国华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二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屠一锋2020 年 9 月 8 日(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陈鑫2020 年 9 月 8 日(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袁泉2020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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