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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兰信)海兰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2021年1月1日  9:16:40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05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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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海兰信(300065)
海兰信: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1-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目 录一、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 ...... - 2 -二、 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 - 3 -三、 本次授予的获授条件 ...... - 4 -四、 结论意见 ...... - 5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1、33、36、37 层 邮政编码:10002231, 33, 36, 37/F, SK Tower, 6AJianguomenwai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电话/Tel:(8610) 5957 2288 传真/Fax:(8610) 6568 1022/1838网址:www.zhonglun.com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致: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兰信”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上市规则》”)及《北京海兰信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批准和授权2020 年 1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相关事宜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独立董事李焰女士接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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