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欣科技: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1-01-16
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致: 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敬启者: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欣科技”或“公司”)委托, 指派陈鹏律师、朱嘉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拟实施之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对公司向本所提交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了我们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1.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 件中的所有签 署、盖章及 印章都是真实的 ,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2.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3. 各项提交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 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遵循勤勉尽责 和诚 实信 用 原则 ,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就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进行公开披露。
基于以上所述,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 关于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润欣科技现持有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10000703034995X 的《营业执照》。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润欣科技不存在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终止经营的情形, 润欣科技为依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 经本所律师核查, 润欣科技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1361 号《关于核准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 于 2015 年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 每股面值 1 元。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502 号《关于上海润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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