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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大洲)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2021年3月31日  10:45:15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69人次
股友01
发表于 *ST大洲(000571)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

证券公司的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责令其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
在前款规定的股东按照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转让所持证券公司的股权前,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限制其股东权利。

股友回答
股友铭沣
2021年3月31日
*ST大洲(000571)\n条件:凡于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大洲(000571),并于2019年1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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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铭沣
2021年3月31日
*ST大洲(000571)\n条件:凡于2018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2日(含当日)期间买入*ST大洲(000571),并于2019年1月13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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