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南京新百(600682)
所谓的CVA,全称为Company Voluntary Arrangement,也叫作公司自愿安排程序。该程序规定于英国1986年《破产法》的第一部分第1-7条中,相当于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或中国的破产和解程序。在CVA程序中,负债公司在破产执业人(Insolvency Practitioner)的监督下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延缓或减免部分债务清偿,即自愿安排协议。该协议一旦得到必要多数债权人会议成员的同意,将直接对其余的少数成员产生约束。CVA程序可以与破产管理或破产清算程序同时进行,也可以在两程序之前或之后进行,还可以不与其他程序相伴独立进行。但在大多数情况下,CVA程序都是和破产管理程序配合使用的,以达到拯救公司的目的。
网友回复
股友oA6xPa:
设置CVA程序的最初目的,是为了公司的再生。但根据CVA相关的研究报告,50%的案件中,启动CVA的主要目标不是去拯救公司,而是为了更有效的清算。因此,CVA程序现在越来越多的被用作一种更有效的破产清算方式。
立法可以带来技术上的改进,但无法在短时间内改变公众的态度和法律文化。即便是在今天,公司进入重整依然被视为失败的标志,因为公司重整会大大降低社会对公司的信任。不管是美国的重整、英国的CVA还是中国的和解程序,公司拯救文化的推行,仍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