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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研股份(300159)
公告日期:2018-06-25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兆证第41号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2018年6月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1区17号日月天地大厦B座2807室邮编:100078电话:010-58075903传真:010-58075900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关于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兆证字第41号致: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兆雨田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杨有陆律师、于雷律师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现行有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2018年6月7日《新疆机械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下称“董事会决议公告”),以及《新疆机械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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