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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牛山)警示函是否是行政处罚

2018年6月28日  23:23:4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2495人次

网友提问:

罗牛山(000735)

我国《行政处罚法》中没有给出行政处罚的定义,一般认为,行政处罚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人身罚、自由罚、行为罚、申诫罚。但无论是哪一种处罚,在行政机关层面都是一次性和最终的处理行为,遵循的是一事不再罚原则,即行政主体不能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两次以上的处罚,也不能因为违法行为人在被处罚后改正而撤销处罚。由于警示函并非一次性、最终的处理行为,而仅仅是证监会的一种告诫而非最终处理结果,因此很难被定义为行政处罚。2002年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体制的通知》,首次提出了一个“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概念,意思大家都明白,即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做出不受《行政处罚法》规定的限制。如今警示函被普遍认为是“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一种。

网友回复

国足赢了:

罗牛山受此警示,从此以后“赛马小镇”的新进展都将迅及公告,不可能再藏着掖着了,空仓或轻仓过夜突然变得风险莫测,准还敢轻易尝试!

波哥大918:

中国证监会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是指中国证监会对证券违法行为施加的一种监管措施,但该等措施不属于行政处罚(即不属于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类型),同时由于该等措施是调查工作完成后作出的,因此调查、检查措施以及在调查、检查过程中采取的一些监管措施应不属于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的范畴。所以《通知》中的这一概念具有非行政处罚性、非法律规定性和最终性的特点。
符合以上特点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措施就应当有29种:
(1)监管谈话、谈话提醒;(2)重点关注、出具监管关注函、出具警示函;(3)记入诚信档案;(4)责令改正;(5)指定中介机构进行核查;等29种。
综上,警示函属非行政处罚。牛牛如有重组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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