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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置业(002305)
快报!快报!揭露央企上市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及授权委托代理律师内幕1、对于《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书》,被告及其授权代理人胡思红讲,该通知书系双方协商一致的,即便伪造签名非本人所签,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请问,如果是协商一致,该签字又怎不是本人所签,即无签字日期,连证件号码都是错的,完全就是逻辑混乱,不能自圆其说?经过两次司法鉴定均系伪造的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作用,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充分暴露了被告不惜通过伪造证据这种卑劣手段,企图掩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非法目的。被告及其授权代理人胡思红且多次在庭审中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和诬陷造假证据。并对本人提供的《南国大家装(汉西店)现金兑换券》,上面有客户领取返现的签名、本人登记员的签字、复核人的签字、日期即2016年3月13日是星期天,并盖有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销推广部章,南国置业的法律顾问即本案代理人胡思红说是我自行雕刻的。请问各位尊敬的商户老板,您们是否承认我个人雕刻的章,而自愿向武汉大本营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每场因活动产生的大量返现和礼品等费用,况且每场活动给各位商户下发的某某活动商户通知、导购员培训、活动缴费通知和催款通知都是盖的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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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1zhgvj:
都是盖的即
股友1zhgvj:
快报!快报!揭露央企上市公司与其法律顾问及授权委托代理律师内幕 都是盖的即
股友1zhgvj:
都是盖的即
股友1zhgvj:
都是盖的即
股友1zhgvj:
发表于 2018-06-2916:03:39股友1zhgvj : 都是盖的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两位证人都是为南国服务过10余年的员工,其所阐述的都是真实存在的,而南国自己却屡次企图掩盖非法目的。7、对于南国做的媒体广告,被告及其授权代理人胡思红只认为是南国的营销手段跟本人加班无任何关联性。请问媒体上刊登的活动落地时间都是在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期间的促销活动,恰好能证明本人在此期间工作加班的。8、对于南国大家装顾客登记表,被告及其授权代理人胡思红认为其只是打印件,可以自行编写打印,真实性存疑。事实上,该活动现场登记表是本人自在南国工作以来的,所有现场落地活动的登记汇总表。我会向税务及其它行政部门提交...
股友d9t9f6:
废话
股友1zhgvj:
看不懂的,尽管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