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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马(002122)
深圳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徐茂栋等申请与前财产保全一审非与保全审查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2017)京01财保50号中国裁判文书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财保50号申请人:深圳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执行合伙人:深圳市盛世景投资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宁新江)。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北京港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茂栋,男,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徐茂栋。申请人深圳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茂栋、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价值1198808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茂栋、喀什星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限额人民币一亿一千九百八十八万零八百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前海盛世圣金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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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友QmuP4p:
这个公告过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