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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工(002611)
公告日期:2018-07-03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股份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精工”)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1、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和投资者的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必要性。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全部来自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我们认为,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可行。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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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feeling:
一年少分2亿利润,哎,文芳不上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