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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至尊卡获批!相当兴奋!呵呵

2018年7月13日  11:14:09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869人次

【中国银行信用卡】网友提问:

安利至尊卡获批!相当兴奋!呵呵

终于拿到企盼已久的安利信用卡了!没想到发给我的居然是至尊卡!呵呵!太棒了!庆祝一下!

卡友回复:

哇,至尊卡。。。。楼主收到了记得上张图,还没看过至尊卡。

卡友回复:

搞传销的啊?

卡友回复:

传销和非法传销是2个概念,哈哈,不能一棍子打死。国内利用传销理念做事的可不止安利一家,国内所有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其实都是用的传销模式。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传销和非法传销是2个概念,哈哈,不能一棍子打死。国内利用传销理念做事的可不止安利一家,国内所有的保险公司保险销售其实都是用的传销模式。
按现在定义
传销即非法,没有会法传销的说法,合法的只是直销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终于拿到企盼已久的安利信用卡了!没想到发给我的居然是至尊卡!呵呵!太棒了!

庆祝一下!
预核准发卡

安利公司将先行提供总监级会员名单作为预核准发卡客户名单;

总监级会员完整填写申请表、签字并且附上身份证明文件寄送安利总公司指定的联系人;

中国银行将为此批会员提供加急办卡服务;

额度授信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给予最高额度。



中银理财服务

为更好地向持卡人提供中国银行金融理财服务,并方便持卡人进行信用卡关联借记卡账户的自动转账还款,中行将向至尊卡持卡人免费发放中银理财VIP贵宾卡,不用再受到存款金额的约束。

中银理财VIP贵宾卡客户可享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服务与优惠:

→VIP窗口优先服务

在全国理财中心享受私人理财空间,服务内容包括海外财富管理、财富投资管理和全球商旅服务等

→专属客户经理和专家团队顾问

→优惠服务

享受汇款、托收、保管箱、贷款等数十项银行业务的费率优惠以及中银理财合作商户的消费折扣优惠。例如:

■ 全国范围跨省市存取现金免除手续费

■ 预约购买VIP客户专属理财产品

→跨区域预约服务

通过全国理财中心网络,预约异地VIP金融服务,并提供非金融业务的协助和咨询



机场贵宾服务

中国银行将向至尊卡持卡人发放效期为一年的龙腾贵宾卡,提供免费的机场贵宾服务,适用的机场包括:

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上海虹桥国际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

昆明巫家坝机场、海口美兰国际机场、西安咸阳国际机场、长春龙嘉国际机场、

厦门高崎国际机场、青岛流亭国际机场、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南京禄口国际机场、

合肥骆岗机场、武汉天河国际机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乌鲁木齐国际机场、

长沙黄花国际机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三亚凤凰国际机场、

南宁吴圩机场、烟台莱山国际机场、汕头外砂机场、西宁曹家堡机场



* 这一机场服务网络仍然在不断地延伸扩大

* 龙腾卡 服务热线:400-882-1111,网站:



持该卡即可在这些机场享受全年3次免费的机场贵宾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用休息室、免费点心、免费饮料、免费果盘、上网、市内电话、报刊杂志、航班查询、指引登机、送机等。

卡友回复:

总监级的,牛!

卡友回复:

安利的销售理念改变了中国传统的销售模式,有些方法似有欺诈的内涵

卡友回复:

传销骨干级的卡呀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传销骨干级的卡呀
配套的中银理财VIP贵宾卡和龙腾贵宾卡不错!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
按现在定义
传销即非法,没有会法传销的说法,合法的只是直销
似乎是这个样子的。。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传销骨干级的卡呀
嘿嘿
全套资料在中行备案了...........以后算起帐来就方便多了

卡友回复:

有点类似白金卡了,虽然中银至今还未发行过白金卡

卡友回复:

呵呵!看来很多人连传销和直销都分不清了!
看到部分卡友的回复真的感觉回到了1998年!
看来卡友们也要与时俱进了!

中国银行和安利公司强强携手表明了“狼”真的来了。也表明直销行业的春天到来了。如果你还在怀疑安利是“传销”,建议你去中国银行看看,那些排队办理信用卡的安利经销商们会告诉你直销与传销的区别。还有一直认为安利是“洗脑”的朋友一定认为中国银行的头头被洗脑了。如果真的是那样,你为什么还不快去洗洗呢?你的智商高过了中国银行的智囊团吗?你的财力多过了中国银行的金库吗?你的认知水平大于两个全球500强的企业吗?

卡友回复:

安利走得是不是传销的道,大家心里明白

打个比方:
收你200/炮,叫**女
收你2000/炮的,算不算**女?

那些被包的,是!大家都不叫她们**女.....................你觉得她们不算在卖肉?

卡友回复:

中国银行,不是法院

卡友回复:

从来不买安利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安利走得是不是传销的道,大家心里明白

打个比方:
收你200/炮,叫**女
收你2000/炮的,算不算**女?

那些被包的,是!大家都不叫她们**女.....................你觉得她们不算在卖肉?

关键问题是你知道什么叫传销啊?

给个定义行不?

卡友回复:

对于观点:

关键问题是你知道什么叫传销啊?

给个定义行不?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444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1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新华网

禁止传销条例

(国务院令第444号)




  《禁止传销条例》已经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禁止传销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

  (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

  (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

  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

  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 本帖最后由 cclizy 于 2008-1-24 18:56 编辑 ]

卡友回复: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当然,安利如果没有专门研究过这个条例,钻条例的空子,肯定是拿不到直销的牌照

也打个比方,好多打黑大案毙了的黑老大,有几个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但你能说它不是黑恶势力?真的是人民的代表?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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