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新亿)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

2018年7月20日  9:36:06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1492人次

网友提问:

*ST新亿(600145)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指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网友回复

股东老廖:

厉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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