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撤销权

2016年11月13日  14:21:34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3135人次
网友提问:债权人撤销权

有道司考真题:甲欠乙钱到期无力还,其父死,甲为唯一继承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好了”,二人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错误: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我个人认为,应该对啊,甲不是明告诉了丙这房屋有权利瑕疵吗?丙还订立协议,那就无权要求甲赔偿了,但给的答案D是错误的。不明白,请高手讲解,致以真诚的感谢。

专家回答:

这道题有问题

官方解释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有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的,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以,甲只是说了躲债,没有明确说甲是否具有故意不告知或者保证无瑕疵的情形,D的说法过于绝对,所以错

但是我认为这都是恶意串通了...官方解释太牵强了...

相关文章:
新手入门推荐
168炒股学习网
一家专注为中小股民提供炒股入门知识的网站!
我们相信客户至上,并真诚为您服务!祝您投资愉快!
商务合作微信QQ:765565686,联系人:陈经理
版权所有:168chaogu.com,粤ICP备1409869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