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8日,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经证监会调查查明,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维维股份 2017 年半年报、2017 年年报、2018 年半年报、2018 年年报、 2019 年半年报未按规定披露维维集团占用资金形成的关联交易。
经统计,2017 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702,900,000 元,占维维股份 2016 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26.42%,其中1月-6月累计占用 477,000,000元,当年归还529,900,000元,期末占用余额 173,000,000 元。
2018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896,800,000 元,占维维股份2017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32.98%,其中 1 月-6 月累计占用 551,320,000 元,当年归还 646,800,000 元,期末占用余额 250,000,000 元。
2019年,维维集团全年累计占用 1,153,650,000 元,占维维股份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43.55%。
据此,证监会拟决定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姚招良律师认为符合以下条件的投资者可以索赔:
在2017年8月26日至2020年5月6日期间买入维维股份(600300),并在2020年5月7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请尽快准备以下索赔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
(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明细对账单》;
您可以到访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递交证据材料给姚招良律师团队,异地投资者也可以邮寄方式递交证据材料。
我们收到您的委托文件后,将开展索赔金额人工复核、制作起诉材料和证据材料、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出庭代理等后续工作。
“法律不保护权利的睡眠者”,“不告不究”是国内证券民事索赔的惯例。
当前民事赔偿诉讼已成为维护股民正当权益的一种救济手段切勿在沉默、观望和不作为中错过诉讼时效,而白白丧失索赔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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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姚招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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