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1
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Tenet & Partners中国﹒厦门 厦禾路 666 号海翼大厦 A 幢 16-17 楼厦门·上海·福州·泉州·龙岩http://www.tenetlaw.com目 录引 言......1一、释义 ......2二、律师声明事项 ......2正 文......3关于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天衡意字第 089 号致: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接受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陈珂、潘舒原律师作为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专项律师,就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一、释义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明确表述或上下文另有定义,下列各项用语具有如下特定的含义:公司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是指 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是指 本法律意见书的经办律师陈珂、潘舒原律师。
上证所信息公司 是指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 是指 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法》 是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是指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 是指 《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网络投票细则》 是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象屿集团 是指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象屿地产 是指 象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完整引用外,相关数据均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四位数字。
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律师声明事项1、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向公司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股票帐户卡等,其真实性应当由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4、对于网络投票部分,本法律意见书直接引用上证所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本所律师不对该等数据和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公告。
6、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各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文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1、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厦门象屿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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