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展健康)德展健康: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2020年8月5日  9:49:51 来源:168炒股学习网  阅读:58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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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德展健康(000813)
德展健康: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8-05

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天阳证发字第 03 号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 22 号国兴大厦 12 层 A 座 邮编:100044电话:(010)88355211 传真:(010)88355208目 录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3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4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4二、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及合规性......6三、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法定程序 ......21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23五、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公司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情况......23六、本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24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24八、结论意见 ......24第三节 结 尾 ......26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法律意见书天阳证发字第 03 号致: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天阳(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展健康”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德展健康拟实施的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德展大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有关事实进行了审查判断,依据对有关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的理解,并发表相关的法律意见。
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行为以及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与法律相关的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
四、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声明,其已根据本所提供的资料清单,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文件、材料或口头的陈述和说明,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其所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所有口头陈述和说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五、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六、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在其为实施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自行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公司在进行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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