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0-08-05
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是否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是否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存在同业竞争及避免同业竞争措施有效性发表独立意见如下:一、2016年1月,公司控股股东华孚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孚控股”)及实际控制人孙伟挺、陈玲芬等就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诺,彼时公司的主营业务仍为色纺纱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尚未拓展至棉花业的收购、储备、物流和交易环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没有违反承诺从事承诺作出时与公司主营业务相竞争的业务。
2016年6月,公司通过新设公司及收购等方式将业务拓展至棉花业的收购、储备、物流和交易环节,由此形成公司主营业务扩展而被动产生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部分下属公司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情况。
二、自2017年1月1日至今,公司为避免产生同业竞争采取了经营权托管及股权收购、注销相关公司等措施,有效解决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同业竞争问题。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华孚控股所控制的部分企业,存在经营范围与上市公司重叠或相似的情况,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除下属新疆恒孚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存在棉花贸易业务外,不存在其他业务与上市公司重合的情况。
鉴于:1)为防止成本波动,色纺纱生产企业一般需要保持一定量的原棉库存,在保证生产用棉的前提下才实现部分原棉的对外销售;2)从商品性质上看,尽管业务领域存在重合,但棉花作为大宗商品,其市场容量巨大,供需主体众多;3)从产品定价上看,原棉销售为市场化定价,交易价格透明;4)从时间关系看,上述关联方是被动与公司发生棉花贸易业务的重合,由于公司2016年提出网链战略,向前端延伸至棉花的生产,加工,销售,导致与上述关联方的棉花贸易业务产生部分重合。
因此,公司与新疆恒孚棉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余姚华联纺织有限公司、宁海华联纺织有限公司的棉花贸易业务不构成直接的实质性竞争关系。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良好地履行了相关措施。
五、参照证监会《再融资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独立董事认为:除补充流动资金外,本次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均用于发展公司的原有业务,未投资拓展新的业务领域。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陈卫滨、孔祥云、高卫东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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